你是不是也遇到過這樣的困惑:想離婚,卻不知道該去哪個法院起訴?是按戶口所在地,還是按現在住的地方?別急,今天這篇干貨文,幫你理清楚“離婚起訴到底該按居住地還是戶籍地”這個讓很多人頭疼的問題。
先說結論:一般情況下,離婚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(也就是戶籍地)人民法院管轄。但如果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,或者夫妻雙方都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,那么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——也就是說,你可以“就近起訴”了!
舉個真實案例:小雅和丈夫結婚五年,婚后一直住在深圳。丈夫老家在河南,但三年前就搬來深圳打工,至今沒回過老家。小雅受不了家暴,決定離婚。她一開始以為得回河南起訴,結果律師告訴她:“你現在在深圳生活滿一年以上,完全可以在這兒立案!”最終,小雅在深圳福田區(qū)法院順利提起離婚訴訟,省時又省力。
為什么這樣規(guī)定?因為法律講究“便利原則”。如果一方長期在異地生活,要求其回到戶籍地打官司,不僅增加成本,還可能影響案件效率。所以,《民事訴訟法》第22條明確規(guī)定: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;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。
那什么是“經常居住地”?簡單說就是連續(xù)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,且有穩(wěn)定的工作、租房合同或社區(qū)證明等佐證。比如你在廣州上班三年,租的房子有房東簽字的租賃合同+水電繳費單,這就是有力證據。
??特別提醒:如果你和配偶分居兩地,建議提前收集好居住證明材料,包括但不限于:房產證、租房合同、居委會/物業(yè)開具的居住證明、社保繳納記錄、工作單位證明等。這些都能成為你“就近起訴”的關鍵籌碼。
最后送一句話給正在經歷婚姻困境的朋友:法律不會偏袒誰,但它會保護每一個認真生活的人。別被程序繞暈,搞清規(guī)則,才能走得更穩(wěn)更快。
轉發(fā)給你正在糾結離婚地點的朋友吧~愿每一段關系都有始有終,每一次告別都值得尊重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