末尾淘汰違法么?
最近后臺收到不少粉絲私信:“我們公司搞‘末尾淘汰’,說每個月績效最差的10%要走人,這合法嗎?”說實話,看到這個問題,我心頭一緊——這不是簡單的管理手段,而是踩在法律紅線上的“隱形裁員”。
先說結論:末尾淘汰制本身不違法,但若以“末尾”為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,則涉嫌違法!
舉個真實案例:去年一位讀者小林(化名)在某互聯(lián)網(wǎng)公司做運營,連續(xù)三個月被列為“末尾”,HR找她談話:“你這個月排名倒數(shù)第一,公司決定優(yōu)化掉?!毙×植环?,申請勞動仲裁。最終法院認定: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(jù)證明其工作能力不足,也未進行培訓或調崗,直接辭退構成違法解除,賠償金高達2.8萬元。
為什么違法?因為《勞動合同法》第40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,必須有法定情形,比如“不能勝任工作,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”。而“末尾淘汰”只是績效排序,不是能力認定。就像考試全班最后一名不等于不會學習,員工排最后也不等于不能勝任崗位。
更隱蔽的是,有些公司把“末尾淘汰”包裝成“末位淘汰制”寫進制度里,甚至讓員工簽字確認。別急著簽!這種條款往往無效。上海某中院2022年判決明確指出:用人單位不得僅以績效排名末位為由解除勞動合同,除非能證明員工確實無法勝任且已履行法定程序。
那怎么辦?如果你是員工,遇到這種情況,請記住三步:第一,保留績效考核標準和數(shù)據(jù);第二,要求公司書面說明“末位”原因;第三,及時申請勞動仲裁。別怕,法律站在你這邊。
如果你是管理者,建議用“績效改進計劃”替代“末尾淘汰”——比如設定目標、輔導成長、3個月觀察期,再決定去留。這才是真正負責任的管理。
職場不是叢林法則,公平與尊重才是長久之道。別讓“末尾淘汰”變成壓垮員工的最后一根稻草。
轉發(fā)給正在經歷“末位焦慮”的朋友,一起守住自己的權益!???

